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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应用现状的反思
架空空间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在我国南方亚热带、热带地区已有广泛应用,但应用上受到一些限制。这些限制一般不在于结构技术方面,也不会增加太多地建筑造价,更多地在于开发商的经济效益和人们的意识观念上。开发商都希望开发的土地有最好的经济效益,尤其在城市用地紧张、地价昂贵的今天,底层空间往往是商业价值最高的部份。若让开发商让出底层一部分宝贵的面积,“还地于民”,提供公共开放空间,一方面需要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政策法规上予以引导和鼓励;另一方面,也需要开发商正确认识架空空间有利于改善环境,是“得”大于“失”的,具有长远的社会效益。作为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制订有法可依的规定,对积极为城市开放公共空间做贡献的开发商,在容积率或面积计算时给予奖励或相关政策上的优惠。如香港中环广场位于香港的最繁华地段,地价是建筑总造价的3倍。但因建筑首层全部架空开放而被奖励开放部分面积的5倍 ,二层与人行天桥、公共步道连接的室内公共空间则奖励这部分面积的2倍,总容积率由原来的15提高到18。如海口市规划局对采用架空手法提供城市公共空间的给予一定的建筑容积率奖励,对架空手法留出的绿地按一定比例承认其绿地率,以资鼓励等。又如深圳市规划主管部门,对积极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作贡献的开发商制定了有关规定。如《深圳市民用建筑技术要求规定》 试行)第2.2.1.2第10条规定,高容积率( 多层大于2. 0,高层大于4.0,高层多层混建大于3.0)的住宅区,其底层应至少架空1/2面积,作为绿化或居民活动场地。对底层架空空间面积计算也给予了优惠及奖励,如《深圳市建筑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第4.2.1.1条规定,建筑楼层( 包括一层 )架空作城市公共广场,其梁底净高不小于6.0 m,进深不小于8.0 m,建筑面积不小于150 m2,或建筑一层架空或裙房屋顶层主楼架空用作绿化休闲使用时,架空部分的进深不小于4.0 m,梁底净高不小于3.6 m,并应有不小于1/4的绿化面积,裙房屋顶用作绿化休闲使用时,裙房屋顶的建筑面积不小于3 000 m2,且有从屋顶平台直达室外地面的专设公用楼梯。第 4.2.1.2 条规定:在建筑物沿街一层开辟骑楼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在道路两侧设置,骑楼建筑的一层外墙面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3.5 m;骑楼的梁底净高不小于3.6 m;骑楼柱外缘距离道路边线不小于0.45 m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骑楼地面应符合城市人行道地面标准。对符合以上规定的建筑物内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等量的建筑面积(核增建筑面积),相当于奖励与底层架空空间等量的建筑面积。如今,这项政策已深入人心,在深圳的住宅建设中已广泛应用,成为深圳住宅的一大特色。如在建的鸿景鸿名苑项目,因用地局促、地势较低且城市景观要求较高,开发商、设计者在满足规划、消防要求的情况下,首层架空作停车场,主楼二层亦架空,结合裙楼屋顶平台进行环境设计,并设有直通室外的专用楼梯,二层架空空间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计入核增建筑面积。该项目竣工后将成为一个有特色的架空式公共开放空间(图7)。
人们观念意识的限制,体现为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围墙”的世界“院”的意识太强,开放意识太弱,人们为了安全及物业管理方便,常用围墙把建筑和城市分隔,建筑物内的架空空间被划为私有空间,市民难以进入。应加强底层架空空间的管理,否则极易因经济利益改为商业用途失去了公共开放空间的意义。当然,这种意识观念的转变是长期的过程。
四 展望
综上所述,底层架空空间是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私”有建筑物中的“公”有空间。本文通过建筑底层架空空间设计及应用分析,以期引起人们重视和关注,提倡底层架空,改善当前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匮乏的状况。这不仅是建筑设计的事,更需要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的政策法规的引导,人们观念意识的改变,以及开发商有更多为城市贡献公共开放空间的意识。我们相信,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城市各种类型的建筑物内将充满各具特色的架空空间,并和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宏观公共空间一起,形成一个层次丰富、各尽其能的城市公共活动空间系统。
小区除商业街外,所有建筑底层架空3.6米,将室外园林和休闲设施延伸至楼体内,精心建造“泛会所”,遮阳避雨,住户365天都可以在花园里休闲、游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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