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规定 尺寸单位:一般图形为毫米(mm),总平面图为米(m)并取二位小数。 标高单位:米(m),一般图形取三位小数,如±0.000;总平面图取二位小数,如49.25。 轴线圆的直径不小于8mm,亦不宜大于10mm,字体一律大写。 指北针的圆,其直径为24mm,指针尾部宽度宜取3mm。 尺寸线间的间距以8mm~10mm为宜。 字体控制高度:说明文字3.5mm,标题文字7mm,数字2.5mm。 详图索引圆为10mm,详图圆为14mm,零件钢筋的编号为6mm。 轴线编号,横向轴线用阿拉伯数字编写,纵向轴线采用拉丁字母编写。但I.O.Z.不得采用。 平面图: 平面图的长边宜与横式幅面图纸的长边一致。 各种平面图应按直接正投影法绘制。 建筑物平面图应在建筑物的门窗洞口水平剖切俯视(屋顶平面图应为屋面以上俯视),图内包括剖切面及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构造以及必要的尺寸、标高等。如需表示高窗、通气孔、槽、地沟及起重机等不可见部分,则应以虚线绘制。 建筑物平面图宜注写房间的名称或编号。 平面较大的建筑物,可分区绘制平面图,但应绘制组合示意图。 顶棚平面图如用直接正投影法不易表达清楚,可用镜像投影法绘制,但应在图名后加注“镜像”二字。 立面图 各种立面图应按直接正投影法绘制。 建筑立面图内应包括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外廊线和建筑构造、构配件、墙面做法及必要的尺寸和标高等。 较简单的对称式建筑或对称的构配件等,在不影响构造处理和施工的情况下,立面图可绘制一半,并在对称轴线处画对称符号。 在建筑物立面图上,相同的门窗、阳台、外檐 装修、构造做法等可在局部重点表示,绘出其完整图形,其余部分可只画轮廊线。 有定位轴线的建筑物,宜根据两端定位轴线号编注立面图名称(如①—②立面图、A—E立面图),无定位轴线的建筑物,可按平面图各面的方向确定名称。 剖面图 剖面图的剖切部位,应根据图纸的用途或设计深度,在平面图上选择能反映全貌,构造特征以及有代表性的部位剖切。 各种剖面图内应包括剖面图和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构造、构配件以及必要的尺寸、标高等。 平面图上剖切符号的剖视方向宜向左、向上。 其他规定 指北针应放在建筑物主要平面图旁的明显位置上,所指方向与总图一致。 零配件详图与构造详图宜按直接正投影法绘制。 零配件外形或局部构造的立体图应画成轴测图。 不同比例的平、剖面图、其抹灰层、楼地面、材料图例的省略画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比例大于1∶50的平、剖面图,应画出抹灰层与楼地面的画层线,并宜画出材料图例。 ②比例等于1∶50的平、剖面图宜画出楼地面的面层线,抹灰层的面层线应根据需要而定。 ③比例小于1∶50的平、剖面图,可不画抹灰层,但宜画出楼地面的面层线。 ④比例为1∶100或1∶200的平、剖面图,可画简化的材料图例(如砖墙涂红,钢筋混凝土涂黑等)但宜画出楼地面的面层线。 ⑤比例小于1∶200的平、剖面图可不画材料图例,剖面图的楼地面面层可根据需要而定。 相邻的立面图或剖面图宜绘制在同一水平线上,图内相互有关的尺寸及标高宜标在同一竖直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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